求 吸烟行为 的国际定义标准,要有资料来源或相关资料
与烟草相关的国际公约定义标准:
“吸烟”
这一术语应定义为包括拥有或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而无论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来自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的实施准则,第17条,请参见下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第Ⅰ部分 引言 2003年5月21日世界卫生组织通过
第1条 术语的使用
为本公约目的:
(a)“非法贸易”系指法律禁止的,并与生产、装运、接收、持有、分发、销售或购买有关的任何行径或行为,包括意在便利此类活动的任何行径或行为;
(b)“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若干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已由其成员国让渡处理一系列事项,包括就这些事项做出对其成员国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授权( 在相关处,“国家的”亦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c)“烟草广告和促销”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
(d)“烟草控制”系指通过消除或减少人群消费烟草制品和接触烟草烟雾,旨在促进其健康的一系列减少烟草供应、需求和危害的战略;
(e)“烟草业”系指烟草生产商、烟草制品批发商和进口商;
(f)“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
(g)“烟草赞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八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实施准则 世界卫生组织 2007年泰国曼谷第二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
定义
13.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谨慎定义主要术语。这里根据众多国家的经验,列明了对适当定义的一些建议。本节所载定义补充了已纳入世卫组织《框架公约》中的定义。
“二手烟草烟雾”或“环境烟草烟雾”
14. 若干备选术语频繁用于描述世卫组织《框架公约》第8条所涉烟雾类型。这些包括“二手烟草烟雾”、“环境烟草烟雾”以及“他人的烟草烟雾”。“被动吸烟”和“非自愿接触烟草烟雾”应予避免,因为法国和其他地方的经验表明,烟草业可使用这些术语来支持“自愿”接触是可以接受的这种立场。“二手烟草烟雾”有时缩写为“SHS”,“环境烟草烟雾”有时缩写为“ETS”,是可取的术语;准则中使用“二手烟草烟雾”一词。
15. 二手烟草烟雾可定以为“从卷烟或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且通常与吸烟者散发的烟雾混杂在一起”。
16. “无烟空气”为100%无烟的空气,这一定义包括但不仅限于不存在可看见、闻到、感觉或测量的烟草烟雾的空气。1
“吸烟”
17. 这一术语应定义为包括拥有或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而无论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
“公共场所”
18. 虽然各法域之间,“公共场所”的的确切定义各有不同,但重要的是法律关于这一术语的定义应经可能宽泛。所使用的定义应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室内”或“封闭的”
19. 第8条防止“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烟草烟雾。由于定义“室内”区域时可能会有陷阱,应注意在定义中避免列出清单,以防止被解释为排除了潜在的有关“室内”区域。建议“室内”(或“封闭的”)区域可定为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试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
“工作场所”
20. “工作场所”应广泛定义为“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这不仅应包括有偿工作,还应包括志愿工作,只要后者通常是付给报酬的工作。此外,“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就业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例如包括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以及附属建筑,例如工棚和临时建筑。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也属于工作场所,应据此专门加以认定。
21. 应对同时也是个人住家或居住场所的工作场所做出认真考虑,例如监狱、精神病院或护养院。这些场所还包括应当受到防止接触烟草烟雾保护的其他人的工作场所。
“公共交通”
22. 公共交通应定义为包括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这将包括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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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可能空气中存在的烟草烟雾成分的含量极小,难以测量。应注意烟草业和接待服务业可能会试图利用这一定义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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