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政策调研、新闻发布、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的组织、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并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按规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及核发选址意见书;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档案工作;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建筑管理处。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实施省外、国外建筑企业建筑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出省出国从事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勘察设计处。
负责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定和推广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污水及垃圾、路灯、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及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
(九)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含县城以外建制镇、农垦、森工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战略和规章制度;指导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技术鉴定、管理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和培训村镇建设技术和管理人员;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建设。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并进行管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提出市政公用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负责厅管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监管;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经济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经费核算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管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局。
对建设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省建设系统重大和影响较大的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案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发现并报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指导全省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十四)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管理、指导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化相关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城乡住宅建设新技术、新产品认证、推广,并编制新产品、部品应用和落后产品、部品淘汰目录;负责住宅性能认定和国家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和主要技术及产品应用;负责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
(十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厅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从业资格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厅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的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管理厅属院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系统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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