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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资源占用

更新时间:2024-12-28 10:47:25

哈尔滨市规定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使用需实行有偿占用。根据管理办法,以下情况需缴纳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占用费:

一、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设施,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和车站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墙体、顶盖以及交通工具外侧展示广告的。

对于前两种情况,资源占用费的收取基于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实际成交价;第三种情况,由市政府制定标准收取。

资源占用费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一部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遵循国家、省、市的相关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经营活动和资源占用费的收取,包括招标、拍卖等活动。

在出让城市户外广告空间前,需由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编制出让方案,经过相关部门讨论并通过后进行出让。

对于商业企业超规定标准设置的宣传产品或服务的牌匾,按自设广告进行管理,其标准由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空间的使用期通常为3年,特殊情况下的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可延长1年。期满后,若要继续使用,需再次缴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原设置人有优先权。期满未申请续用的,应在5日内自行拆除或转让,协商不成则必须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7日内无需缴纳资源占用费,但须办理相应手续。除重大节日和全市性活动外,一般禁止设置条幅广告和宣示物,特殊情况下的临时设置期限不得超过6日,具体细则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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