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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四章  稽察工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4-12-30 00:43:35

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第四章详细阐述了稽察工作的流程,确保项目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首先,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旦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市稽察办需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收集所有必要的资料和数据,以便于后续的工作开展。

第二十八条强调了稽察项目的确定,稽察项目根据年度计划进行,市稽察办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立即进行跟踪监督和服务,并通过文件形式通知项目单位,同时编制详细的稽察提纲。

第三十条涉及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和专家会根据稽察计划,携带稽察提纲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确保稽察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每次稽察结束后,第三十条规定,稽察特派员需编写并提交稽察报告,内容涵盖项目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与建议,要求报告事实清晰、数据准确、依据充足,结论公正。报告需经市稽察办负责人审核,经市发改委领导批准后,分发给被稽察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应立即上报。

针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第三十一条会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指出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复查验收是第三十二条的内容,市稽察办会适时组织人员复查项目整改情况,复查合格后,稽察工作阶段告一段落。所有稽察材料、凭证及报告等将根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立卷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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