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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甩项工程纠纷

更新时间:2025-01-04 15:04: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甩项后是否可以拒付工程款?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解析这一问题。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若工程验收合格,则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若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然而,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的支配范围。仅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此类问题,法院通常会通过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不仅仅依赖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在具体案例中,上海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医疗公司签订的《医用手套、检查手套及安全手套生产建设项目总包施工合同》中,合同约定工程总包干造价为15,860,000元,且双方约定若存在工程图纸修改或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情况,可对合同中未完的部分工作进行签证结算。

后因施工图纸修改及指定分包项目影响工程进度,双方签订《工程甩项签证》。上海某某建设公司完成工程至2013年9月10日,之后双方未对已完工程的结算及支付作出另行约定。上海某某建设公司制作《决算书》,决算工程总造价为23,198,005元,并于2013年11月17日送交某某医疗公司。2014年1月8日,某某医疗公司委托上海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价,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然而,审价单位在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后,某某医疗公司未予盖章确认。

上海某某建设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未付款项及利息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某建设公司已将工程外的甩项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双方已进入结算阶段。尽管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工程质量应视为合格,某某医疗公司以未经验收通过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不予采纳。法院支持上海某某建设公司的诉请,并判决某某医疗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损失。

该案例表明,在工程甩项情况下,发包人无权仅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了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为解决类似争议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明确约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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